【端点星事件】第59天:官派律师不退出;法《世界报》报道
来源:端点星404之声:twitter.com/voiceof404
昨天,#蔡伟 家属给蔡伟的法援律师打了电话,律师表示不会和家属委托律师合作,并且“一个都不会退出”!
本来 #陈玫、蔡伟就已有委托律师,从未申请,也不需要法律援助;同时他们也不符合法律援助的特定对象范围(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费用),所以法援律师的存在本来就是不合理的。
来源:陳純一:twitter.com/tansunit
法国《世界报》Le Monde 旗下媒体 Courrier International 报道 #端点星 案。
https://www.courrierinternational.com/article/repression-deux-chinois-ecroues-pour-avoir-diffuse-des-documents-sensibles-sur-la-crise-du
疫情期间,看守所不接受现场存钱。昨天收到朝阳公安局电话和短信,给了一个银行账号,通知可以给 #陈玫 存钱,每次最多存2000元。
希望他收到钱以后,可以在看守所稍微吃点好的,可以不被欺负。
看以前的帖子,蔡伟母亲说蔡伟身体不好,一直比较消瘦。希望家属打了钱以后,能吃好一点。
希望能让家属早日探望他们。
这两个法援律师,知法犯法,毫无人性,真是给法律抹黑!
警察非法监禁不告知关押地点不许家属探望;谎报被关押者意志剥夺聘请律师权利,再由司法不独立的法庭审判。那不就是想给你定什么罪就能判什么罪。
能给这样的政权洗地的人,我对他和他的家人致以最亲切的祝愿:但愿你们全家都不犯事。不过多行不义必自毙,要是有那么一天,我一点也不担心你们,你们会一定会受到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审判。
官方给 #陈玫 强行指派的两名律师: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姚艳姣律师(图一),霍薇律师(图二)。该所电话:010-83821031. 姚艳姣律师电话:13691020110. 该所网站 http://zhichenglawyers.com
据我查实:北京致诚律所,主任佟丽华。该所一面接受美国福特基金会资金,做青少年维权、农民工维权案件,塑造其正义形象;一面接受中国政府资金,担任所谓法律援助律师来迫害我弟弟 #陈玫 。
霍薇律师曾多次担任「寻衅滋事」类案件的法律援助律师,她几乎不为当事人辩护,在法庭上只表示「无异议」。
6月16日,我致电姚艳姣律师,表明我的身份,希望她解除委托关系。姚律师表示:1.陈玫指定律师与他的母亲联系;2.律师无法核实我的身份,不能回答我的问题。我问姚律师「如何能向你证明我的身份?」姚律师回答「不知道」。请问姚律师,你连一个基本程序的问题无法回答,你的律师资格证是怎么拿到的?
@electron8964 #5
不知道我想的办法会不会过于激进。 有没有可能发点恐吓短信威慑律师,甚至以出道整个家族做为威胁。
毕竟对这种所谓律师么,是不能客气的。 如果讲道理讲得通,还会做给共匪做狗吗?
可以对其警告,如果硬要做官派律师,必定会将其拉清单,随时随地会暗杀,打残之类的实质性威胁。
发短信的事情只能交给国外网友来做,而且一定要用避免实名制的虚拟号码发送。
@娃儿你 #6 是激进。人家也是混口饭吃,干嘛动不动喊打喊杀的哪。现在是法制社会,共匪表面上用的也是法律手段,要先披件衣服再捅刀子。这点可以向他们学学。
很简单嘛,“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https://www.linkedin.com/company/zhicheng-public-interest-law)是吧,打着公益律所的旗号,和美国名校基金会律所还合作啥的(比如https://www.brennancenter.org/our-work/analysis-opinion/comparison-between-brennan-center-justice-and-zhicheng-public-interest,https://blogs.harvard.edu/internationallegalstudies/2015/07/16/chayes-fellow-lisa-dicker-on-working-at-zhicheng-public-interest-lawyers-in-beijing/)。写信给相关机构,还有类似Guy Reschenthaler 这样的议员,告诉他们此律所长期与匪勾结,强派律师,剥夺activitst的合法权利,请谴责,上黑名单;哪个律师要接这个案子哪个进入“协助迫害”,姓姚也好,姓霍也好,一起上黑名单;哪个美国大学律所和他们合作,建议直接调查,有否通匪嫌疑。做坏事就是做坏事,无知也好被胁迫也好,不是挡箭牌,总得付出代价的是吧。
@机智的党妹 #9 這個可以參考: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85%A8%E7%90%83%E9%A6%AC%E6%A0%BC%E5%B0%BC%E8%8C%A8%E5%9F%BA%E4%BA%BA%E6%AC%8A%E5%95%8F%E8%B2%AC%E6%B3%95
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舉報表格:https://www.humanrightsfirst.org/sites/default/files/GloMag-Submission-Template.pdf
致誠律所、所長佟麗華和涉事律師符合第三、第四條:
3.To be or have been a leader or official of an entity, including any government entity, that has engaged in, or whose members have engaged in, serious human rights abuse, corruption, or the facilitation of the transfer of the proceeds of corruption relating to the leader’s or official’s tenure.
從事、或有成員從事嚴重侵犯人權、腐敗或轉移腐敗款项的實體(包括政府實體)的領導人、官員。
4.To have materially assisted, or to have attempted to have materially assisted, in human rights abuse or acts of corruption conducted by a foreign person, or to have materially assisted, or to have attempted to have materially assisted, any person previously designated under the EO.
對侵犯人權或腐敗行為方面提供或嘗試提供實質性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