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的边界究竟在哪里?别自由过了火…
几乎所有的文明国家里,都会有对言论自由的宪法保护。可是我们也都知道,“言论自由”这四个字听上去很有力量,但它可能完全没有力量。 言论自由是一个文明社会当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可是我们也都知道,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有边界。
自由是一个社会当中重要的价值,可是它一定不是唯一的价值,我们一直要为自由划定边界,在不同的价值当中去做出取舍与衡量。
美国标榜自己是一个自由的国度,它是以自由女神的形象作为这个国家最显著的标识之一的,可是关于言论自由,它也走过起起伏伏、大起大落的一条路。 一代一代的大法官,随着时代的流转,不停地重新划定言论自由的边界,也不停地尝试为这个社会衡量不同价值。
有一本关于美国言论自由、新闻自由案例的书,叫做《批评官员的尺度》(Make No Law)。它的封面上有几句非常有趣又写得非常好的话——第一句是大家都已经很熟悉的,“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而另一段则是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这本书腰封上的一段话。 它说,“没有什么能比这起案件更有利于促进整个国家的思想交流——官员读,虚心面对民众批评,莫倚公权压民;媒体读,客观报道新闻事件,不凭想象为真相;百姓读,理性开展公共讨论,勿因激愤酿暴力”。这真的是一种很重要的提醒。
这本书讨论的是美国联邦法律之下所保障的言论自由,这种权利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在修正案里才出现的“言论自由”
在美国,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来自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有一点奇怪的是,它虽然是第一修正案,显得非常重要,可是毕竟出现在修正案里,而没有出现在美国《宪法》本身。
我们知道,美国《宪法》断断续续经过很多的修修补补,有27条修正案,可是它的前十条修正案是一个组合,我们通常把它称作《权利法案》。它是在宪法通过之时,就伴随宪法一起通过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补充。 这十条修正案里包含了一些我们今天非常熟悉的对于普通人权利的重要保护,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在美国还包括陪审团的权利,人不需要自证其罪的权利。 它是对个人基本权利的一系列保护。可是为什么这一套基本权利的保护,竟然一开始并没有出现在美国的《宪法》之中呢?
其实联邦党人或是最早起草宪法的这一群人,是有自己的考量的。因为他们非常害怕如果单列出来一些需要宪法去特殊保护的权利,是在传递一种信号,即——只有这些权利是需要得到法律保护的。 一个社会如果要保护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它由此列出了一二三四五条,那没有列出来的那些权利,是否就意味着不受法律的保护呢?是否就意味着法律假设那些权利没那么重要? 他们觉得这种假设、这种推论,是非常可怕的。基本上,在那个年代的联邦党人的心中,一个人的权利应该是完整的,而相对的,政府的权力应该非常小且受到严格限制。
不过,后来漫长的历史和种种事实都向我们证明,这套《权利法案》有它非常重要的价值。在被法官们不停解读的过程当中,涵盖了很多当年制宪那一代人所想象不到的新的情境。
与此同时,那个年代这些参与制宪的代表或是美国的普通民众,比较担心的事情是联邦政府会过于强大集权,从而拿走州的权利。联邦的权力和州的权力到底应该怎么样划分,也是美国法律界一个非常重要的主题。 后来的历史证明,有一部联邦宪法去保护每个州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其实非常重要。 就像我们会在《批评官员的尺度》这本书里读到,例如《纽约时报》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当很多州形成一种带有偏见的地域文化,或者对于个人的权利没有做到充分保护的时候,正是因为有联邦宪法的保护,才能让很多案子得以到达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才得以形成能够施行于整个美国的判例,成为这个国家法律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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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想探讨美国问题还是中国问题?
美国问题,请先界定您认为美国现有的言论自由的边界,以及您认为应该采取的言论自由的边界。
中国问题,请先界定您认为中国现有的言论自由的边界,以及您认为应该采取的言论自由的边界。
然后才能谈,是什么言论,有没有过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