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千帆等:不能用寻衅滋事来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 (转)
【导语】1997年,寻衅滋事罪从原来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之后,因其兜底条款“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存在,逐渐成为一项新的“口袋罪”,套在敢于表达自己观点的公民头上。2014年中,郑州的贾灵敏、刘地伟、于世文、董广平、侯帅五人均被以寻衅滋事罪批捕,关押至今。2014年底,一场公益法律研讨会在郑州召开,法律学者、律师共议“寻衅滋事”的是非功过。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7月15日)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学者、律师发言要点】
刘德法教授(郑大):寻衅滋事为何会成为口袋罪
(未完)
全文请见:
https://www.hrichina.org/chs/zhong-guo-ren-quan-shuang-zhou-kan/zhang-qian-fan-deng-bu-neng-yong-xun-xin-zi-shi-lai-bo-duo-gong
我记得好像前几年上限改为七年了。
“口袋罪”确实是影响恶劣的。
我是这么理解这种罪名的来由的:历来中国政府在西方媒体的宣传阵势下就很弱,舆论反击能力差。所以以“言论有害”冠名的逮捕,基本不敢落实,因为会被外媒喷死。
然后中政府就“机智”地套用了一些乌七八糟的“寻衅滋事”、“破坏公共安全”这样口袋罪,以免自身被外媒喷到人权和言论自由上去。
这虽然在外媒那里得到了某些开脱,但深深得罪了国内民众,造成一些民众恐慌。得罪自己人,还真不见得赚了,尤其是现在中国国力日强,在国际上有了一定的舆论能力。然而基层的执法口袋罪方法依旧惯性沿用。
我的建议就是:依旧逮捕。直接冠名“言论煽动民众、危害国家安全”这样的直接罪名即可,少管外媒怎么评论。(这话虽说得爽,也得结合实际,因为目前的世界通则就是人权太差会被经济制裁,这是中国万万不能接受的,所以具体还要看国际形式)
所以:大家抓着一点“口袋罪”不合理就叭叭叭一通道理的,拜托一定要结合实际情况和现实困境看问题。
@小黄鸭 #4 感觉您是个喜欢说实际情况的人,那咱们就说实际情况吧。我觉得,言论要真能颠覆政权,政权早就给颠覆了千百次了。政权真没那么脆弱。所谓被民众议论几句就倒了的政权,言论只不过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罢了;垮掉的根子,从来就不在言论上。有严格控制言论的资源,不如把国内的贫富差距问题解决下,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好,再反思反思为什么有的政策本意不错但执行下去就出问题。
更直接点说,手上握着枪杆子、钱袋子的人,自信点,不用怕手无寸铁的人怎么评论;觉得“外部势力”捣蛋,直接斗“外部势力”去,别总捡软柿子捏,更别把所有批评的人都看成“外部势力”。敌我斗争思维,不好;把民众视为潜在敌人,不好;为了否认自己把民众视为潜在敌人而索性把民众坐实为潜在敌人,更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