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平:评天安门自焚事件 part4
12.怪哉“教唆自杀犯”!
中共为了镇压法轮功,不但编造了大量荒谬的罪状,而且还发明了很多荒谬的罪名,譬如“教唆自杀”。
中共当局声称,有法轮功成员自杀,而他们自杀的原因就是他们读了李洪志的书或经文,因此,法轮功和李洪志就犯下“教唆自杀罪”,法轮功和李洪志就是“教唆犯”。
某人写了一本书,书中的主人公后来自杀身亡。该书出版后,社会上发生了一系列自杀事件,不少自杀者手里拿着这本书,留下的遗言里写有这本书中的一些话。──这种事在历史上确实发生过,那个写书的人叫歌德,那本书叫《少年维特之烦恼》。
歌德年轻时,经历过一场刻骨铭心的恋爱,几乎为之自杀,后来他根据这段经历写成了小说《少年维特之烦恼》。小说中,维特因失恋而自杀身亡。小说出版后,风靡欧洲。一时间,维特竟成为不少人模仿的偶像,这些年轻人穿着维特一样的黑衣,说着维特一样的话语,更有甚者,像维特一样自杀!
幸亏歌德没有生活在江泽民统治下的中国,没有赶上“中国历史上人权状况最好的时代”,否则,比照法轮功的遭遇,像《少年维特之烦恼》这样的教唆──起码也是误导吧──别人自杀的书还能不禁吗?像歌德这样罪证确凿的教唆犯还能不处以极刑吗?那千千万万痴迷的读者还能不送去劳动教养、送去精神病院吗?何况,法轮功里还明文反对自杀呢。
这里我们必须澄清“教唆犯”这一概念。什么是“教唆犯”?教唆别人犯罪才叫教唆犯。盗窃、强奸、杀人是犯罪,因此,诲淫诲盗,也就是教唆别人盗窃、强奸或杀人可能是犯罪,教唆者可能是教唆犯(我说“可能”,因为这里还有个言论自由的问题。“教唆”,如同“煽动”,是需要严格定义的)。然而,自己放弃自己的财产,自己拒绝性生活,自己结束自己的生命并不是犯罪,所以,“教唆”别人弃产、禁欲或自杀不能算教唆犯罪,因此,这样的“教唆者”不能算作教唆犯。
在人类历史上,没有一本小册子比得上《共产党宣言》导致如此惊天动地的后果。一百多年来,死于共产党革命的人数(包括为革命而死的和被革命整死的)累计好几亿。有人算过,在《共产党宣言》的每一个字下面,都躺着一万多具尸体!
《共产党宣言》鼓吹阶级斗争,推崇暴力革命。共产党闹革命,不但有成年人,还拉进了许多小孩子,红小鬼、儿童团、红卫兵,小小年纪就参与暴力行动:打土豪,分田地,抄家,打人,甚至杀人。请问这应该叫什么?判定罪与非罪的基本界限在于是否侵害他人权利。法轮功侵害了他人的权利吗?
注意:《共产党宣言》是一篇政治宣言,不是学术著作,不是时事评论,它有明显的鼓动性。但尽管如此,《共产党宣言》仍然属于言论,从而属于言论自由保护的范围;何况《转法轮》。
13.精神控制必定是一套物质性操作
为了给镇压法轮功制造借口,中共还发明了一个新罪名──“精神控制”。
问题是谁在实行精神控制?是李洪志还是江泽民?
何谓精神控制?精神控制必定是一套操作,决不只是一番话语。只是说“不听李老师的话就不能得道不能圆满”不能算;正如同只是说“不听妈妈的话晚上大灰狼就要吃掉你”,“不信主耶稣就要下地狱”,“不跟共产党就要被历史所淘汰就绝无好下场”不能算一样。
“精神控制”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控制者要禁止别人接触到不同观点,为此,他必须使信者生活在封闭的环境;二、控制者要对于不接受控制的人施加暴力惩罚。不言而喻,这两条都是需要物质手段的。例如人民圣殿教的琼斯就采用了上述两种手段(参见第3节)。
因此,我们可以说毛泽东实行精神控制,但是我们不可以说马克思实行精神控制。尽管毛泽东用的正是马克思的理论,但是,毛泽东倚仗强大的暴力工具,推行所谓意识形态领域的全面专政,他禁止人民自由地接触到不同的观点和主张,并且对持不同政见者实行暴力惩罚,所以毛泽东是在实行精神控制。马克思无非著书立说而已,有人读到后接受和相信了他的理论,这是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的问题,不是什么“精神控制”。中国最早主张精神控制的是韩非,韩非声称:“禁奸之法,太上禁其心。”但是他没有实行精神控制。把韩非这套主张付诸实施的是秦始皇。
必须懂得,“主张”是一回事,“实行”是另一回事。“实行”离不开一套物质性的操作,
因此,李洪志并没有实行精神控制,因为他根本不具备实行精神控制的必要条件和物质手段。江泽民才是不折不扣地在实行精神控制。
14.关于“残害生命”,“虐待儿童”
说到“残害生命”,“虐待儿童”,在电影《霸王别姬》里,有戏班子训练学艺儿童的几个镜头。看到班主严酷的训练方式,一位美国朋友惊呼:”这不是虐待儿童吗(child abuse)?“
体育运动本来旨在健体强身,可是有个医生对我说,和其它各行各业的同龄人相比,运动员的伤病率是最高的了。这话或有夸张,但并不离谱。一般人参加体育运动是为了健体强身,但运动员不是,运动员是为了争冠军,破记录,拿金牌。
要成为千万人、亿万人中最佼佼者,运动员就必须作出远远超过常人体能限制的非凡努力。无怪乎有句俏皮话要说:“运动员就是努力锻炼以把身体搞垮的人”。
例子不胜枚举。譬如美国体操选手菲莉普丝(Kristie Phillips),菲莉普丝从八岁起开始接受密集训练,为了减轻因青春期发育而增加的体重,教练强迫她服用泻药、甲状腺药丸、利尿剂。在一次训练中,她左腕折断,为了不耽误训练,她每天不得不服用十二颗止痛胶囊和六颗消炎片。如此训练达三年之久,但尽管这样,菲莉普丝还是在奥运选拔赛中名落孙山,数月后她割腕自杀,幸被救起。还有一位奥运体操选手,由于长期高强度训练和不正常的饮食方式,二十二岁即死于厌食症与贪食症的并发症。她母亲说,女儿之所以身体坏成这样,“百分之九十九是因为体操”。一项研究表明,美国大学女运动员有三分之二饱受月经失调之苦。一代拳王阿里,刚满四十岁就患上严重的帕金森综合症,口齿不清,面部僵硬,行走困难,双手颤抖,那身体没人看了会羡慕。这还是极个别有幸登上金字塔顶端的人物,一将功成万骨枯,有多少运动员付出了血汗与青春,到头来无名无利,只留下一身伤病。手头缺少中国的材料,但想来中国运动员类似的问题也不会少,恐怕更多更严重,相信每一个读者都能从身边找出具体的事例。
我决不是反对体育竞赛──以前我还写过一篇“论体育精神”。我这里提到体育,提到运动员从事超常训练的风险与代价,无非是反诘那些附和江泽民镇压法轮功的人:你们为什么不用同样的逻辑去取缔体育竞赛呢?你们说法轮功害人不浅,可是按照同样的逻辑,体育竞赛不是害人更深吗?
15.法轮功与其他一些宗教或信仰之比较
平心而论,和不少宗教或信仰相比,法轮功要算很温和的了。它一不主张禁欲,二不主张独身,三不主张吃素,四不主张出家出世,五不主张上贡修庙,六不主张禁医禁药。如果连法轮功都要算邪教,其他这些宗教或信仰又当如何论处呢?
譬如说,许多宗教主张禁欲,按照中共的逻辑,这不是地地道道的反人性吗?主张独身,不结婚,不生儿育女,这不是让人类自我灭绝,让中华民族自我灭绝吗?这难道不是彻头彻尾的反中国反中华民族(“西方反华势力的罪恶阴谋!”)反人类吗?主张吃素,尤其是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普通老百姓本来就苦于食物匮乏,品类单调,营养不良,你还叫别人吃素不吃荤,这不是摧残人民的身体,实行慢性自杀吗?主张出家出世,抛弃家庭,上不供养父母,下不传宗接代,这在“养儿防老”和“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社会里是何等严重之事。这不是反对亲情反对家庭吗?再有,像和尚尼姑,修士修女,整天念经祈祷,不从事任何物质生产,这不是甘当社会的寄生虫,反对发展经济吗?这不是反社会吗?主张上贡修庙,古代留下的雄伟建筑,除了皇家的宫殿之外,就要算庙宇、寺院和教堂了。到了现代,宗教建筑有增无减(以台湾为例,台湾面积不过相当于两个北京,而全岛仅佛家寺庙便数以千计)。这些宗教建筑,有些是政府出钱修建的,但政府的钱也是来自民间,来自民间的税收(在中世纪的欧洲,教会直接向民间征收什一税);另一些宗教建筑则是民间自己出钱出力修建的,来自善男信女的捐献,其中,中下层民众的捐献又占很大比例,有些信徒生活穷苦,平日省吃俭用,好不容易攒下一点钱,全捐给了寺院或教会,指望灵魂得救或来生有好报。这不是欺哄剥削、诈骗钱财吗?相比之下,法轮功不修庙宇不号召捐款,无非卖几本书和音像制品,而且还是比照一般市价,李洪志宣讲大法也不收门票钱。其敛财的机会又能多到哪里去?
按照江泽民的逻辑,这些主张禁欲、主张独身、主张吃素、主张出家出世和主张上贡修庙、号召信众捐款的宗教信仰,难道不是比法轮功邪恶一千倍一万倍吗?
众所周知,在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和印度教里,都有人奉行苦行主义。
这就是人们平常说的苦行僧。苦行僧禁食、守夜、禁绝性生活,摈弃世俗财产和享乐。有的苦行僧抛弃家庭,抛弃财产,抛弃职业,四处流浪,靠乞讨为生。有的人还进一步主动地自讨苦吃,或者是在烈日下长时间曝晒,或者是在严寒中光头赤足地挨冻,或者是独自躲到深山老林,或者是把自己长年累月地禁闭在阴暗的房间里,或者是长时间的保持某种特殊的姿势一动不动(想一想达摩祖师面壁十年的故事)。在某些世俗之人看来,这些行为都是摧残生命,是自己摧残自己的生命。然而在苦行僧心目中,这些行为可以使自己的精神提升到更高的境界。
在《荒漠甘泉》这本流传甚广的基督教灵修名著的中文本里,记载了一位基督徒孙大信效仿耶稣禁食的故事。孙大信以为“欲得能力就应该禁食”,耶稣曾于旷野禁食四十天,于是孙大信决意效仿,独自去往森林深处禁食,禁食十二日后,他衰弱得不能动弹,后来被一樵夫发现救起抬回。他得到经验是:“灵命可以离开肉体独立,肉体停止活动时,灵命便越发活泼。”
注意,上面提到的苦行或灵修行为都是信者在正常环境下给自己规定的功课,不是在迫害下的抗议。这和一些法轮功学员在监狱里绝食抗争以及在残酷迫害下自杀抗议还有性质上的不同。像效仿耶稣禁食的孙大信,若非被樵夫发现救起,很可能就饿死了,可是孙大信在被救起后非但不“翻然醒悟”,反而“痴迷”更深。
如此说来,《荒漠甘泉》岂非杀人书害人书?基督教难道还不算邪教?如果说这些包含禁欲苦行因素的宗教信仰都不算邪教,那么,不包含禁欲苦行的法轮功又如何能算邪教呢?
正好最近读到中国新闻社的一则报导,一名河南刘姓法轮功修炼者,“自称受到师父李洪志召唤赶到寿县八公山,想在这个传说当年淮南王刘安升天的地方坐化圆满”,奄奄待毙,幸被武警救起。刘某事后痛悔不已,说:“要不是武警相救,我差一点就成了李洪志的牺牲品,以后我再也不炼法轮功这种害人功了。”
这个故事乍一看去似乎是《荒漠甘泉》里孙大信故事的翻版,但两者有一重大区别,孙大信效仿耶稣禁食确有所本(圣经上有明文记载),而这位姓刘的“坐化圆满”则纯粹出于自己的想入非非。既然刘某是“自称”受到李洪志的召唤并非真的接到李洪志的指示,出了问题理当怪自己,怎么能怪到李洪志怪到法轮功?这还是中共精心挑选,自以为最有说服力的一个案例呢。刘某的故事提醒人们,原来所谓法轮功治死人或法轮功自杀的报导,实际上都是移花接木,凭空栽赃,想当然,莫须有,可有一例经得起分析?
也许,以上的比较、说明和辩驳都是多余的。毕竟,法轮功兴起于九十年代的中国本土,在长达六、七年的时间里曾经获得官方认可而合法存在,甚至还得到过官方的表彰;法轮功传播的速度很快,其成员遍布城乡,多至数百万乃至数千万,其中还有不少高级知识分子和共产党干部。这本身就足以说明法轮功的性质。如果它的教义中包含有批判现行制度和改造社会的内容,在一党专制草木皆兵的现今中国根本不可能有合法存在的机会。如果它毫无强身健体的功用而只有残害生命的效果,如果它包含有远悖日常世俗生活的极端主张,那么它根本不可能获得广泛的流传和持续的发展(在这里,信众的数量或规模是很能说明问题的,那些极端的教派规模都很小)。换言之,在九十年代的中国兴起的法轮功,必定是非政治性的,必定是温和的。
有人问过一位批判法轮功的人:你为什么不用同一套标准去分析批判基督教、伊斯兰教、犹太教、佛教和道教呢?他回答得倒乾脆:“政府只要求我们批判法轮功,没叫我们批判别的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