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中国新宪法
陈士杰按:我写了一套民主中国的新宪法,发上来让各位看一看,有什么缺憾请指正,谢谢。
中国宪法
序言 中国是以普世价值为基础的、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国。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国是共和国,中国的主权属于全体中国公民。
第二条 拥有中国国籍者为中国公民。
第三条 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 (二)省分为市; (三)市和直辖市分为区和县。
第四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国家议会以法律规定。
第二章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公民无分性别、民族、职业、信仰,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 公民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六条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依法定程序,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公民实施监禁、拘留、审讯和处 罚。
第七条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任何人、任何机构非依法律程序不得入内搜查。
第八条 公民的私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公民有言论、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讲学、秘密通讯、迁徙、出入境、移民的自由。
第十条 公民有对任何公职人员提出批评、控告、检举的权利。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有对各级议会议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
第十二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有参与公民投票的权利。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直接制定法律、修改法律的权利。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废除议会制定的法律的权利。
第十四条 公民有通过参与考试的方式,担任公职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民有依法照章纳税的义务。
第十六条 公民参与公民投票的权利被政府剥夺的时候,公民有使用一切方式反抗政府的权利。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总统
第十七条 (一)总统、副总统由全国大会选举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被选为总统。 (二)总统、副总统任期五年,不得连任。 (三)全国大会分为国家组和省组。国家组由国家议会全体议员组成,省组由各省全体省议员组成。 (四)全国大会至迟应于总统任期届满前三十日,遇有总统和副总统于任期届满前同时缺位,至迟应于缺位后三十日集会。全国大会由国家议会议长召集。 (五)得全国大会国家组过半数票和全国大会省组过半数票者,当选为总统和副总统。如两次投票无人获得过半数票,第三次投票得票最多者当选。 (六)全国大会有罢免总统的权力。国家议会得经全体议员三分之一以上联署,对总统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于四十八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之,如经国家议会全体议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则最高议会议长应于十日内召集全国大会。由全国大会省组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总统应于十日内提出辞职。罢免案如未获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总统再提罢免案。
第十八条 (一)总统、副总统不得兼任任何公职。 (二)总统不得兼任任何其他有薪酬的职务,不得从事任何经营和其他职业,亦不 得兼任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成员。
第十九条 (一)总统缺位的时候,由副总统继任总统的职位。 (二)总统、副总统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国家议会议长暂时代理总统职位。
第二十条 (一)总统根据国家议会的决定,公布法律,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 (二)总统根据公民投票的决定,公布法律,废除各级议会制定的法律。
第二十一条 总统代表中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国家议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二节 议会
第二十二条 各级议会是中国的各级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 各级议会由各级选区的公民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各级议会议员代理该选区的公民行使立法权。
第二十四条 各级议会分别为国家议会、省议会、市议会、县议会或者区议会。
第二十五条 各级议会议员的任期是五年,但是议会解散时,其任期在期满前告终。
第二十六条 各级议会议员有解散该级议会的权力。
第二十七条 各级议会设立议长、副议长和秘书长,议长由议员互相选举产生,副议长和秘书长由议长提名,经 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出任。 各级议会议员有罢免同级议会议长的权力。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行政首长由该级议会议员互相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各级议会议员有权力罢免该级政府行政首长。 各级议会得经全体议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该级行政首长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于 四十八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之。如经全体议会议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该级政府行政首长应于十日内提出辞职,并得同时呈请总统解散该级议会;不信任案如未获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行政首长再提不信任案。
第三十条 国家议会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赦免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修改宪法案以及其他国家其他重要事项的权力。
第三十一条 各级议会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 各种委员会得邀请政府人员及社会上有关系人员到会备询。
第三十二条 各级议会开会时,关系行政首长、行政部门官员等其他相关公务人员得列席陈述意见。
第三十三条 各级议会的法案通过后,转移总统,总统应该受到后十五日内公布,
第三十四条 各级议会的议员在议会开会时的言论和表决,对议会之外不负责。 各级议会议员除现行犯之外,不得逮捕或者拘留。
第三十五条 国家议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三十六条 国家议会负责制定外交、国防、国籍、司法制度、航空、国道、铁路、邮政、航政、国税、国营企业、刑事、民事、商事、中央财政、度量衡、教育制度、行政划分、警察制度、银行制度、交通制度、劳动制度、人力资源制度、移民制度、公共卫生、社会福利和货币相关的立法。
第三十七条 省议会负责制定该省的教育、卫生、交通、公共财产、市政、农业、水利、渔业、牧业、省税、省债、省警政体制相关的法律。
第三十八条 县(区)议会负责制定该县的卫生、交通、公共财产、县税、县债的相关法律。
第三十九条 省、市、县、区的法规与国家法律抵触者无效,市、县、区的法规与该省法律抵触者无效,县、区 的法规与该市法律抵触者无效。
第三节 政府 第三十九条 各级政府是国家各级行政机关。
第四十条 各级政府依据各级议会和上级议会制定的法律处理政务。
第四十一条 (一)中央政府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 (二)中央政府设立总理一人,副总理一人或者若干人,中央政府秘书长一人,各部部长若干人。 (三)中央政府总理是国家最高行政首长,中央政府副总理是国家最高行政副首长。 (四)中央政府副总理、秘书长、各部部长由总理提名,经国家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第四十二条 (一)省政府是各省的行政机关。 (二)省政府设立省长一人,副省长一人或者若干人,省政府秘书长一人,各厅厅长若干人。 (三)省长是各省行政首长,副省长是各省行政副首长。 (四)省政府副省长、秘书长、各厅厅长由省长提名,经省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第四十三条 (一)市政府是各市的行政机关。 (二)市政府设立市长一人,副市长一人或者若干人,市政府秘书长一人,各局局长若干人。 (三)市长是各市行政首长,副市长是各市行政副首长。 (四)市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由市长提名,经市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第四十四条 (一)县(区)政府是各省的行政机关。 (二)县(区)政府设立县(区)长一人,副县(区)长一人或者若干人,县(区)政府秘书长一人,各局局长若干人。 (三)县(区)长是各区(县)行政首长,县(区)副长是各区(县)行政副首长。 (四)县(区)政府副区长、秘书长、各局局长由县(区)长提名,经县(区)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第四十五条 各级政府有向该级议会提出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的责任。各级议会在开会时,有向该级政府以及该级政府各部会首长质询的权力。
第四十六条 各级政府设立政务会议,由该级政府行政首长、行政副首长、秘书长、各部会首长组成,行政首长为主席。
第四十七条 各级政府于会计年度开始三个月前,应将下年度预算案提出于该级议会。
第四节 法院 第四十八条 最高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的审判以及公务员的惩戒。
第四十九条 最高法院大法官组成宪法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的权力。
第五十条 最高法院设大法官十五人,由中央政府总理提名,经国家议会同意后出任。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由 大法官互相选举产生。
第五十一条 最高法院大法官任期十年,不分届次,个别计算,不得连任。
第一届最高法院大法官,每位法官任期不同。第一届最高法院十五位大法官中,三位大法官任期为五年,三位大法官为十年,三位大法官任期为十五年,三位大法官任期为二十年,三位大法官任期为二十五年。大法官任期由抽签决定。
第五十二条 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五十三条 法官非受刑事或惩戒处分,或禁治产之宣告,不得免职。非依法律,不得停职、转任或减俸。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共有两种方式: (一)由国家议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提议,经过全国各省省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后生效。 (二)由全国总人口百分之五以上的公民联署成案,公告九十天后,应该与三个月内由全体中国公民投票,过半数同意为有效。
第五十五条 《中国国籍法》、《中国总统选举和罢免法》、《中国公务人员选举和罢免法》、《中国公民投票法》、《中国立法法》为特殊法案。
特殊法案的修改有两种方式: (一)经二分之二的国家议会议员提议,经过全国各省省议会二分之一以上赞成后生效。 (二)由全国总人口百分之三以上的公民联署成案,公告九十天后,应该与三个月内由全体中国公民投票,过半数同意为有效。
第五十六条 各级议会制定的同级别议会的《议事规则》、同级别政府的《组织法》、同级别法院的《组织法》、同级别议会《议事规则》的修改,需经该级议会超过三分之二的议员同意才可通过。
粗略看了一下,有几个问题
- 总统为何不能连任?
- 貌似没有提到议员的产生和改选,我认为这一点非常重要。代表是如何产生的。
- 总统为何不是普选,而是由代表产生?
- 党派、总统、议员的关系是什么?
- 中央地方关系是怎样的?地方官员如何产生?是议会选出来的吗?
除了能看到一个三权分立,其他地方并没有看出什么门道。另外,军权貌似没有提及。对多党制没有任何提及?
看标题知作者系列
@小二 #1 逐条回应:
①总统为何不能连任? 总统是虚位元首,没有实权,不能连任也没有问题。
②貌似没有提到议员的产生和改选,我认为这一点非常重要。代表是如何产生的。 宪法第23条规定:各级议会由各级选区的公民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各级议会议员代理该选区的公民行使立法权。具体议员的产生办法,应该在选举法里面,没必要在宪法里面写明。
③总统为何不是普选,而是由代表产生? 总统是虚位元首,我设计的是议会制宪法,总统没有必要直选。
④党派、总统、议员的关系是什么? 总统是虚位元首,议员选举产生总统, 议员也可以罢免总统。党派只是政客自由结合的集体,宪法里面没必要提到党派。
⑤中央地方关系是怎样的?地方官员如何产生?是议会选出来的吗? 地方的官员是地方各级议会选举出来的。大事情归属中央,小事情归属地方。
军队国家化?为什么一定要总统?
看看零八宪章?
我希望民主中国的中央政府权力小一些。
@tongtingwah #8 不好,中国要不中央集权,要不就各省独立,绝对不能搞联邦制、邦联制。
补充一条:
第二十条 (三)总统根据各级议会的决定,解散该级议会,并且公布举行该级议会议员的选举。
再补充一条:
第二十三条 各级议会由各级选区的公民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各级议会议员代理该选区的公民行使立法权。 各级议会议员选区的人口数量差异不得超过两倍。
解释一些我认为比较有意义的条文: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有对各级议会议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
(议员是人民选举产生,人民也必须有对议员的罢免权。)
第十二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有参与公民投票的权利。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直接制定法律、修改法律的权利。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废除议会制定的法律的权利。
(这是创制权和复决权,人民可以通过公投的方式制定法律,也可以通过公投的方式驳回议会制定的法律。议会只是代理人民的立法权,议会不是唯一可以立法的地方。如果议会无法反应民意,人民可以直接公投决定,彻底落实主权在民。)
第五十一条 最高法院大法官任期十年,不分届次,个别计算,不得连任。
第一届最高法院大法官,每位法官任期不同。第一届最高法院十五位大法官中,三位大法官任期为五年,三位大法官为十年,三位大法官任期为十五年,三位大法官任期为二十年,三位大法官任期为二十五年。大法官任期由抽签决定。
(美国大法官是终身制的,所以有的总统没有机会提名法官,有的总统可以提名两三位法官。台湾的大法官任期是八年,所以如果一个政党连续执政超过两届,大法官就属于同一阵营了。我设计的宪法中,每一届总理都有资格提名两位大法官,每届总理都有提名大法官的机会,但只能提名两位,也不会改变最高法院左右派的格局。)
解释一下这一条:
第十六条 公民参与公民投票的权利被政府剥夺的时候,公民有使用一切方式反抗政府的权利。
这是给留给人民反抗暴政的权利。何为暴政?在我看来,人民不能公投的时候,人民无法通过选票决定政治的时候,这就是暴政。在人民无法投票的时候,人民打砸抢烧杀都是合理合法的。
中共的宪法从字面上看也挺民主自由高大上的啊,目前华人圈中的民主派设想的各种制度基本都是照抄欧美,所有从外国输入的制度、规则,无论字面上说得多么完美,中国人都能有上百种方法给你变成“特色”。
中国社会从未有过民主经验,专制土壤太过肥沃,专制思想深植于中国人的骨子里、基因中,可以这么说,每个中国人的内心深处都住着一个“专制者”。
要想在中国实现真正的民主社会,那得首先有一个重塑民族性格的过程,这个过程至少是百年。
你为啥不用宋教仁的头像了?草拟宪法这事他也是专家, 哈哈哈
@electron8964 #37 宋教仁没得善终,感觉不太吉利。
@陈士杰 #38
我去。。。那我祈祷罗大佑能好好活着
@electron8964 #39 不过我现在的头像也不怎么吉利
@陈士杰 #40
你现在的头像是什么?我看不出来
@electron8964 #41 罗大佑参与红杉军的视频。
@electron8964 #41 Allison Krause
@陈士杰 #43
我果然是音盲。 我看了下,听过她的歌,但是不记得这个人
@electron8964 #44 不是歌手,是这位:https://en.wikipedia.org/wiki/Allison_Krause
@electron8964 #46 我认识她家的亲属,所以也算悼念她一下吧。
@陈士杰 #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