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长“甩锅”还是别有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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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如何定义此次疫情, 如果是未知疫情,实际上武汉可以先按乙类传染病管理并给予公布,同时在国务院卫健委那备案。如果要升级到甲类防治, 必须卫健委批准。
这里要看当时怎么定义疫情和怎么解读法律, “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理论上如果疫情定义是未知传染病,需要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则一定需要中央同意。 如果刚开始定义的疫情 不在此范围,那么武汉政府自己先按乙类传染病防治,并且报备国务院也是没问题。
说点我自己的看法, 如果真是有人性有良知的地方官,考虑到病毒和SARS相似,而且有人传人的苗头,应该先是争取中央同意按甲类防治,有卫健委统一公布。如果卫健委不认同是甲类,那就应该武汉自己发布乙类防治办法, 同意可以大幅减少疫情传染范围。 如果是中规中矩的地方官,如果中央没有严格要求隐藏疫情,仍应该按上述办法执行。 如果是没有人性只有党性的官员,在中央要求隐瞒下,则必然是现在的结果,这样的情况地方官虽然犯错,但是却是伊上级命令行事,即政治第一,稳定第二,疫情第三。
最后按结果反推, 此次造成如此严重疫情,大量人染病,死亡人数也不少,应该来说就是中央要求维稳隐瞒疫情+地方机械执行命令积极维稳消极防治。 否则难以理解为什么从最开始12月初的疫情爆发,到中间医生内部已经流传是SARS再袭,到1月初40多例,到之后错失任何时候都是最佳防治时间, 到1月20号才是公布实情,酿成大错。
甩锅李克强❌
抱怨习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