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成文法是否促成了品蔥的內戰?
你可以把这几楼的帖子都看一看,起码我觉得跟具体的成文法关系不是很大。
不予懲戒 改為 不被懲戒
新品葱根本达不到谈法治民主的角度,能尊重人就了不起了。法不是凭空生出来的。
在网络论坛硬套政治制度就是过家家,缺乏对政权的基本理解。 政治制度,不论是独裁还是民主,政府的权力均来自人民。每个自然人,其行为能力来自于其【存在】。 这个存在状态,在社会学讨论中,是需要你无条件相信的公理;而对存在状态的证明,则是有神论还是无神论都要争论的哲学问题,是另一回事。 自然人由于其【存在】而获得的行为能力,就是其【天然存在的权力】。这个权力,是平等的、同一层级的。人民自愿或非自愿地让渡出这些权力的一部分,形成一个更高层级的力量,而这个力量仅因为让渡发生而存在,这个过程就是我们熟悉的政权构建过程。 网络世界是人造的,网络身份的存在和自然人的存在根本不是一个概念。每个“网络人”,没有任何天然存在的可让渡权力。站长、网络提供商的权力天然存在,能够随心所欲的创造和抹杀“存在”,这个力量是绝对的,不由个体让渡而存在。网络世界天然权力的基础和结构都不同,还要硬套进物理世界的政权游戏,这不是过家家,还能是什么。
我认为缺乏成文法并非是原因,而是结果。在admin8964不参与具体管理的前提下从零开始自由讨论,就如同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一般,完全没有任何社区/社会的概念存在。 在这种前提下,品葱想要使用基于Common Law的成文法,在自然状态下几无可能。我在这里引用美国联邦党人学会的一段话:
“What the common law rules have always done is to stress the notion of good behavior.” 普通法规则总是强调良好行为的观念。
这种普通法的规则,要求当个人进行合作活动partnership activities时,他所做的一切行为,必须是良好行为:尊重他人的尊严,如同他自己尊重自己的尊严。 品葱相当程度的参政用户没有这种意识,所以成文的Common Law不可能有效存在。
我以为common law是和成文法对应的观念,原来不是吗
@9M135Verona 看來是應了我半年前所說: 「習慣法的確靈活,不過可能只適合於小國寡民,且凝聚力較強之社會。只有在前述條件滿足時,習慣法才容易得到普遍遵奉。如果人數擴大,人群多元化之後,新人必須耗費更多時間瞭解各習慣,還更容易引起各種爭議,遠不如成文法一目瞭然。 目前立憲計劃暫時擱置了,但作為位階最高、最重要之規則,有必要成文立法。不過由於本站運行機制之細節除管理員外無人熟知,建議先由管理員立一個「欽定憲法草案」,經逐條辯論後公佈施行。@小二」
@梅菲斯特
您是对的。成文法与common law(判例法+普通法)对应 我的说法引起了误解,我认为品葱是有存在通过成文法程序去进行判例,如同RFC-118及类似的一些RFC。类似carsun说的「且此法系的國家也有依賴法典的趨勢」。
如果因为我的言论造成误解,我在此致歉。我并不来自法学专业
@9M135Verona 啊没事,您太认真了…… 我就是随口一问而已,我也不是法学专业的。
所以我说照搬一些成熟论坛的版规都轻松, 喷人,吵架明明是网络上的普遍现象,新品葱居然治不了,无法可依
您的观点与Federalist Society有异曲同工之妙。联邦党人学会也认为”This is hopeless to do in large social arrangements where people are strangers to one another.”
备注来源:Youtube Federalist: Society Introduction to Common Law [Course]
@9M135Verona 純屬巧合,我沒讀過《聯邦黨人文集》,對英美法系也沒有深刻了解,只讀過點科普性質的資料,倒是對政治制度還有點研究。請教個問題:據我所知香港、新加坡等前殖民地是有成文刑法的,英國、美國各州本身有沒有呢?
@carsun 据我观测联邦党人学会( Federalist Society)和联邦党人文集( The Federalist Papers)除了名字,以及都是保守派外,没有太大联系。
对你问题的回答: 美国新泽西州废除了没有成文法支持的所有Common law crime。 New Jersey Revised Statutes Title 2C - THE NEW JERSEY CODE OF CRIMINAL JUSTICE Section 2C:1-5 a. Common law crimes are abolished and no conduct constitutes an offense unless the offense is defined by this code or another statute of this State.
State v. Palendrano, 293 A.2d 747 (N.J. Super. Ct. App. Div. 1972)是一个例子,它事实上废除了一个继承自英国Common Law的只适用于女性刑事罪名
然后依据United States v. Hudson, 11 U.S. 32 (1812),联邦法院没有以Common law cases定罪的权力。
@9M135Verona 感謝補充。 回到原題,新品蔥採習慣法,本欲「靈活」、「民主」,但最後卻暴露出明顯弊端,應引以為戒。
@榴梿 你佬走之后连个分享小二账号的RFC-Tracker的更新者都找不出来。
相比之下admin的使用者们倒是爆发了迫真继业者战争。
@榴梿 …你这 表面上是新品葱元老,又整天出头露面的,俨然一副新品葱二当家的做派。结果实际上,这个不知道那个不了解,做牛做马累死累活了半天一点实权没捞着,关键决策上又人微言轻,最后还被后辈挤压,落得灰溜溜出走的下场。最气人的是都这时候了,这么多帖子翻下来,还看你在好多帖子里为新品葱的后台管理开脱打掩护,真的是被人卖了还给数钱呢… 醒醒啊大兄弟。
@Randomnetizen9527 xswl 但小二得到了人民的爱戴,就像胡耀邦一样(肃)
@Randomnetizen9527 不了解是应该的,本来就不应该知道这些,这些网站的管理工作是高危工作,知道得越少越好,免得将来连累别人。
不然无法解释为什么BE4会被后台管理员扣上五毛帽子。只有姨粉的同党被干了,心理发生愤怒做出这种行为才可以解释,后台管理员平时不吭声,跟论坛里这些姨粉应该无交集才对,应该更信任一直为网站做贡献的BE4才对。 BE4的推测是有道理的,但猜测指责突厥是错的,不是开发者委员会但定有人际关系 原谅我又阴谋论,但我是理性分析寻找可能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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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ndomnetizen9527 我取名小二就是要为大家服务的呀,从来都没把自己当作品葱当家的。一个论坛还什么实权不实权的,也是笑死。
不过实话说,看到那么多人在cat那帖下阴谋论的时候,确实相当相当寒心。